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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所以就只能等技術徹底疊代?這種事就沒辦法處理了嗎?」言謹還是覺得奇怪,說,「添視又不是那種幾個人的小網站,從 ceo 到 o、cfo,幾個高管全部名校畢業,還有留學和海外工作經歷。公司有正兒八經的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,跟主流電視臺達成戰略合作,獲獎資訊列那麼老長,啥啥十大創新品牌、中國寬頻網站 10,他們就不擔心合規風險嗎?」

莊明亮笑,說:「有什麼好擔心的?你查過他家司法涉訴資訊沒?」

言謹點頭,自然是查過的。

莊明亮說:「那你應該知道,人家是朝陽區法院的常客了。從 2008 年開始幾十宗著作權權屬、侵權糾紛,幾乎全都是影視公司告他。甚至還有大型國企,最後也只是調解撤訴。沒撤訴的那些,官司至少打上一年,最後的判決也就是刪除影片,賠償經濟損失兩三萬塊錢,合理費用幾百,加上訴訟費兩三千,對他們來說根本不痛不癢。」

蔡天尋跟著笑了聲,說:「我看見他家的投融資公告,前幾個月剛拿了一筆投資,1700 萬美金,夠打一萬個這樣的官司。」

莊明亮也說:「這幾年寬頻網站都在走赴美 ipo 這條路,他們肯定也是奔著這個去的,不管怎麼說,資料最重要。只要不斷有最新的片源,維持使用者數量和日訪問量的增長,他就能掙錢。你跟他談侵權,他就跟你說避風港原則避風港」原則,即通知·移除原則,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,當 isp(網路服務提供商)只提供空間服務,並不製作網頁內容,如果 isp 被告知侵權,則有刪除的義務,否則就被視為侵權。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 isp 的伺服器上儲存,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,則 isp 不承擔侵權責任。 後來避風港原則也被應用在搜尋引擎、網路儲存、線上圖書館等方面。,到時候洗乾淨屁股照樣赴美上市。」

言謹說:「可是避風港原則也不是說用就能用的,網站得有合規審查,要證明自己不存在故意,而且有效告知之後就刪除了相關內容。之前也有過這樣的判例,如果網站明知使用者可能上傳侵權內容,還是提供儲存服務,也沒有盡到合規審查義務,即便刪除影片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……」

莊明亮打斷:「你再說什麼紅旗原則「紅旗」原則是「避風港」原則的例外適用,指如果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事實是顯而易見的,就像是紅旗一樣飄揚,網路服務商就不能裝做看不見,或以不知道侵權的理由來推脫責任,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,不進行刪除、遮蔽、斷開連線等必要措施的話,儘管權利人沒有發出過通知,也應認定網路服務商知道第三方侵權。也沒用,總歸是民事案件。那就還是老規矩,官司拖上一年,賠個兩三萬,下次還敢。」

周其野在寫字檯對面坐著,聽他們爭論,一直沒開口,直到這時候才問:「那從刑事的角度呢?」

莊明亮怔了怔,反問:「你說去報案,侵犯著作權罪?但是夠到刑事案件是有個標準的,違法所得數額較大,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。這種網路公司大家都知道的,你說他有非法所得,他拿出來一本紅帳,說他一直就是虧損經營。」

言謹介面道:「也不是他說自己沒非法所得,就沒非法所得的吧。」

「證據呢?」莊明亮攤手跟她要,「至少拿出點初步證據來,否則能立案?刑事案件是要抓人吃官司的,不是開玩笑。」

言謹一時語塞。

卻是周其野,垂眸想了想,說:「我們先找網站上可能存在侵權的內容,聯絡版權方,看他們有沒有想法一起採取司法手段維權……」

言謹立刻會意,這是要透過增加侵權作品的數量,提高涉案金額和情節嚴重的程度!

莊明亮卻反駁,說:「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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