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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9頁 (1 / 2)

言謹看看她,示意她閉嘴讓當事人自己講。

「其實不是真的還不了,」蕭桐繼續說下去,「從出道到現在,我父母一直就是我的經紀人。我今年跟他們提出想換專業的經紀團隊,他們罵我忘恩負義,然後就有了現在這麼一出……」

話不多,但資訊足夠。言謹懂了,開始跟她過帶來的材料。

也是因為年紀小,蕭桐莫名其妙背了這麼大筆錢的抵押擔保,手上連份合同都沒有,只有她自己的《藝人經紀合同》,也是由她母親代筆簽的字,經紀人是她父親蕭宇。

這情形讓言謹覺得似曾相識,許多年以前,她在影視基地昏暗的路燈下也看過這麼一份母親代簽的經紀合同,那時的當事人是小青。

吳清羽一定也想到了,說:「所以我就跟她說,未成年的時候父母可以代簽,但你要是有異議,年滿十八週歲之前一定要提出來,否則就是那個履行治癒規則,等於預設了。」

言謹服氣,吳清羽的記性是真的好,但還是糾正了一句:「這情況跟你當年不太一樣,夫妻之間存在共同的經濟利益,母親代未成年女兒跟父親訂立合同,其實是有明顯瑕疵的。」

畢竟是一家人之間的事,言謹沒把話說得太赤裸。蕭桐的父母估計也清楚這一點,所以才用兩千萬的貸款給她施壓。

蕭桐似乎也是明白的,說:「其實,我很早就開始覺得他們做事的樣子太難看,不光是接的工作我不喜歡,還有談片酬、餐飲補助、差旅標準,說是替我爭取利益,傳出去都是我耍大牌。也有圈內的朋友明裡暗裡提醒我,但我還是覺得自己父母不可能不為我著想。直到前段時間,又是考試,又是拍戲,我重度焦慮,渾身長滿蕁麻疹。清羽姐跟我上一個節目,看見了問我要不要緊,化妝師也說這個樣子再上妝可能會更嚴重。可他倆擔心的只是粉底加後期濾鏡能不能蓋得過去,我還能不能把簽約的代言廣告拍完,能不能按時進下一個劇組,他們那套剛付了定金的洱海邊上的度假別墅還能不能買,我那個時候才算想明白……」

蕭桐說到最後,竟是在笑,十八歲的小孩有種三十六歲的成熟。

言謹聽著,望向吳清羽,見她也正出神。忽然間,兩人似乎又有些神似了。

經過宮凌那件案子,吳清羽已經看過一遍律師怎麼跟當事人談收費,怎麼簽代理手續。這一回,又看言謹跟蕭桐走了這麼一遍。

言謹也算信守承諾,真拿她當助理派用場,聯絡了法院,帶著她過去跑了一趟,拿到原告銀行提交的證據材料——一份五年前的《商業經營貸款合同》,以及同時簽下的《最高額保證合同》。

看過材料之後,又做了相關的調查。僅就貸款和保證合同而言,結論並不樂觀。

對於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有效,實踐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裁判觀點。

有的認為,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應當以被代理人的利益為目的,而抵押合同是單務、無償的,父母代理子女抵押未成年子女的房屋,等同於侵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,超出了法定代理的界限,故為無權代理,抵押行為無效。

但也有觀點認為,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,雖然損害了子女利益,但應由父母來承擔相應責任,並不能以此為由否定抵押合同的效力。

而且,這件案子牽涉到銀行,放款的金額還不小,得到貸款的「同飛」公司主要從事的業務都與蕭桐的演藝活動相關,言謹傾向於法院會採納第二種裁判觀點。

她將自己的看法電話溝通給了蕭桐,話說到一半,對面打斷她問:「由父母來承擔相應責任,那就是說我不用還款,房子也不會被執行?」

言謹只得否認:「不是的,這個案子是銀行訴你和你母親。我的看法是,法院很可能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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